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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征集时间:-  留言数:0  点击数:

为激励全州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优秀组织,树立质量标杆,引导和鼓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2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楚雄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本;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fzxx2002@163.com ;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至:云南省楚雄市丰胜路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科(邮政编码:67500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州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优秀组织,树立质量标杆,引导和鼓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是指,楚雄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州级最高质量工作激励项目,授予全州在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方面绩效突出,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

第三条  州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

州政府质量奖分为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每届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名额各不超过5个。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组织,上述奖项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四条  州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激励,遵循申报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规范》(DB53/T 409)的最新版本。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国内外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以适时进行更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楚雄州人民政府成立楚雄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和负责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工作的州级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评审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审查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设在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评审情况向评审委推荐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评审办负责制定、修改、发布、监督执行涉及州政府质量奖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评审办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建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评审组,开展当届评审工作。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由5人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评审员应当是国内、省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

评审组负责州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撰写评审报告等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评审质量、评审报告、推荐的组织名单负责。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申报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的动员、指导和推荐工作,负责本地区获奖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动员、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省、州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具有优秀的质量水平。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州同行业前列,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具有突出的社会贡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州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安全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或资质;

(三)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

(四)近3年内在国家和省、州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发生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质量品牌奖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记录;

(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二条  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之月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全州各行各业优秀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奖。鼓励并支持质量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组织申报、审查受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审委审定、社会公示、州政府批准、表扬激励等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  每届州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开始前,评审办在州级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开州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及具体申报事项。

第十六条  对拟进行申报的组织,可以适时开展卓越绩效模式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申报材料准备等知识培训学习,促进广大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州政府质量奖,应按照评审通知和评审标准有关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格、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将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为各县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工作协调机构、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应对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核实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推荐上报至评审办。

第二十条  评审办负责进行申报资格审查。

评审办首先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州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作出初步审查意见。

评审办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形成州政府质量奖拟受理申报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和公示反馈情况,决定通过申报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名单并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严格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予以受理的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按照综合评分高低顺序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评审办根据评审组推荐,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综合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组织,严格依据评审标准,逐一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提出申报组织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特点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及综合评分、现场评审报告及综合评分,在进入现场评审组织中,推荐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  评审办将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报评审委进行审查确定,形成拟获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将已通过社会公示的拟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后,形成本届州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五章 激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由州人民政府发文进行表扬激励,分别授予州政府质量奖、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并颁发证书;对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对获得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质量发展扶持资金。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经费和给予获奖组织的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州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应当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能力提升、质量人才培训、质量技术攻关、质量品牌创建、质量基础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宣传推广

 

第三十条  评审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本地区、本行业州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创新成果,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州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应当持续提升质量水平、不断强化技术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引领带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向评审办报送州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评审办根据需要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三十五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声明申报材料及评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州政府质量奖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组织,经查实后由评审委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取消其2届州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记入该组织信用记录;已经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委报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责令限期交回已给予的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由评审委报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责令限期交回已给予的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对外宣传中使用州政府质量奖称号及证书,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对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州政府质量奖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建立并实施本级政府质量激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2日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楚政办通〔2013〕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