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必洪委员:
州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96号《关于促进中药(彝药)院内制剂发展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州医保局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将建议办理与推进全州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局党组专门研究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了办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确保高质量完成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落实价格政策
2015年,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印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明确规定取消院内制剂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医院制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并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省保局、省卫健委印发了《云南省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22〕66号),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进购价格“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定性为准。州医保局认真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彝医药特色发展30条措施要求,支持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院内制剂销售价格。
二、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政策
楚雄州医疗机构生产的院内制剂一直以来都在云南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对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进行了规范,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全国统一执行。为支持地方中医药事业发展,由各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地方药品纳入地方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云医保〔2021〕44号),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实施。迄今为止,楚雄州中彝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生产35种院内制剂已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步纳入云南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再纳入医保报销)。
彝族医药是彝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传统民族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内制剂是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传承与经典名方的现代临床应用,在下步工作中,州医保局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大政策宣传,落实价格政策,积极推进中医院内制剂在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支持我州中彝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9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 锦,0878-336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