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第十三届楚雄州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楚政规〔2025〕5号)文件印发,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殡葬改革是一项重大民生事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也与党风政风民风紧密相连。公益性公墓是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重要载体,其建设与管理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楚雄州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持续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楚雄州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立足实际制定本《办法》,标志着全州殡葬改革迈出坚实一步,对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涵盖总则、审批与资金来源、规划与建设、收费与管理、使用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公益性公墓是为辖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
1.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服务对象为公墓服务区域的常住人口。
2.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服务对象为公墓服务区域的村民。
3.公益性骨灰堂:由州或县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服务对象为骨灰堂服务区域的常住人口。
(二)审批流程。《办法》详细规定了城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流程。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需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墓单位申请时,需提交申请报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以此确保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资金来源。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的多元化筹集渠道,是确保公益性公墓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具体如下:一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健全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把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持续增强政府提供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三是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民(居民)自筹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本村(社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四是社会赞助与捐赠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赞助和捐赠,以此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五是依法依规接受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如企业或个人赞助、慈善基金等。
(四)规划与建设。一是规划要求。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和公墓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完善设施空白地区规划,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结构,确保殡葬设施与群众需求、殡葬改革相适应,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坚持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原则,按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和20年使用需求规划,分期实施,首期满足5年使用需求,避免盲目扩张与资源浪费。二是用地管理。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以划拨方式或集体建设用地提供。占用林地、草地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文物保护区、基本草原、水源保护区和水利工程及河道保护范围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铁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公里主干线两侧建筑控制区)等区域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三是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建设要遵循“不占地、少占地、重复利用土地、少耗资源、使用可降解材料,少石化、硬化”原则,秉持“因地制宜、保持原貌” “依山就势、不推山砍树、不破坏生态环境” “林间深埋、增加绿植”和“墓碑小型化或平卧化、覆盖不硬化、墓穴不硬化”等建设理念,注重可持续发展,提升公益性公墓集约化、生态化安葬水平。严格遵循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秉持生态优先、节地高效、公益惠民原则,打造集纪念、教育、生态于一体的现代化绿色殡葬设施。公墓整体布局融入自然景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0%,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树种,最大程度保留原生植被。生态安葬墓穴(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占比不低于建设规模的35%,以节地安葬为导向,合理分片划定区域实行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公墓摒弃“工程式”建设规模,避免大规模平整场地、挖填土方;现有公益性公墓新增墓位全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鼓励和引导骨灰采取生态安葬、家庭成员合葬(一墓多葬)等方式。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本办法施行后,新审批的公益性公墓墓位采用卧碑形式,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安葬骨灰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占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0.5平方米、0.8平方米,墓碑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高度不超过地面15厘米且与水平面成倾斜角。
(五)功能区域划分。科学规划功能区域,确保骨灰安葬、祭扫服务、业务办公等核心功能布局有序。按环保、安全、便利等原则,配套建设绿地、公厕、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完善给排水、照明、道路、消防等系统。
(六)收费与管理。一是价格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价格和收费涵盖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设施审批权限,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补贴情况,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非营利原则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科学性。二是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依法依规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经公示或与政策规定不符的费用,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三是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墓位(格位)使用周期届满,使用方可办理续用手续并按政策交纳维护管理费用;逾期未办理续用手续的,由公墓管理单位按规定处置。严禁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不得改变公益性质。四是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殡葬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益性殡葬设施的规划、审批、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对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落实价格管理政策,按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价格和维护管理收费标准,规范价格收费行为。财政部门统筹整合包括福彩公益金在内的各项资金,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的投入,保障建设资金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确保用地合规、布局合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用地使用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检查和指导环保措施执行情况。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单位做好通往公墓的道路建设,加强道路养护和管理,确保道路畅通,为群众祭扫提供便利。水务部门指导公益性公墓周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收费行为监管,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和指导价格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林草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中涉及林地、草地的审批和监管,监督、检查和指导林地、草地使用情况。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殡葬改革,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和服务工作。五是内部管理。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公墓管理和维护,维护墓区内公共财产安全和秩序,进行墓区绿化和对墓穴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的优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建立墓位(格位)档案登记制度,认真做好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存档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使用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按年度建档立案,实行“一墓一档”。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挪作他用。六是年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相关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州、县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墓位(格位)使用合同、使用台账、票据使用、管理费用收支、档案管理、内部制度执行以及规划建设等情况。
(七)使用与监督。一是使用规定。公益性公墓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或用于营利性活动。家属在办理安葬(放)手续时,应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制度,管理主体应凭丧属提供的户籍证明、火化证、购墓协议或合同、交款票据等资料安排入葬。墓位(格位)统一编号,安葬时严格按顺序号入葬,安葬后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墓位(格位)证。二是祭扫文明规范。公益性公墓应规范文明祭扫工作,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全面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厚养礼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新风尚,鼓励公墓单位提供集体共祭、网络祭扫、代祭等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