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
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吴海芬等4位代表提出《关于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元谋库区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严格按照实物指标调查土地类别进行计税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交由省税务局主办,省级有关部门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协办,现将我州的协办答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部分审定本),明确了元谋库区总占用土地56,873.99亩。具体占地情况为:1.耕地10,133.27亩;2.园地3,773.89亩;3.林地8,061.28亩;4.草地5,345.89亩;5.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3,786.62亩;6.独立工矿仓储用地3.32亩;7.交通运输用地656.32亩;8.其他用地3,561.18亩;9.城镇村及工矿仓储用地1,552.22亩。
按照国家及云南省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以耕地占用税的计税面积范围及计税面积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即国土部门审查核定的勘测界定面积)作为核定面积的主要依据。根据昆明麦普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交元谋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的数据,元谋县土地面积为55,894.51亩,其中,耕地11,676.73亩,园地939.70亩,林地1,728.39亩,其它农用地1,481.37亩,建设用地2,117.39亩,未利用地37,950.93亩,按照24/m2计税,企业测算元谋库区耕地占用税为25,322.03万元,企业暂按照此数据向元谋县缴纳耕地占用税。元谋县认为,耕地占用税的计税面积确认应以《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云南省元谋县实物指标调查报告》中明确的占地面积为基准,依据国土、移民、林业、农业等部门有关实测数据,按照批准占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孰大为原则,从耕地、园地、林地、渔场水域(养殖水面)等土地类型分别计算、确定计税面积,提出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元谋库区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严格按照实物指标调查土地类别进行计税的强烈诉求,认为元谋县境内的耕地占用税应税面积为27,314.33亩,应缴纳耕占税43,703.15万元。
二、办理情况
楚雄州人民政府接到省人大的交办通知后,及时组织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州税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水务局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发函征求了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移民工作办公室、州税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水务局的意见建议,各方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书面提出了处理的意见建议。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移民工作办公室认为,目前,乌东德水电站淹没区(云南部分)建设用地已取得自然资源部批复,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家批复农用地面积依法及时缴清耕地占用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切实履行好纳税人义务。
三、答复意见
由于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建设周期长,占用土地数据问题涉及因素较为复杂,相关部门执法依据、执行标准和调查手段等不同,导致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数据无法统一、期间又历经耕地占用税立法,相关税收征管政策有所调整。情况较为复杂,综合各方意见,答复如下:
(一)《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部分审定本)中的土地类别、土地面积是移民工作实施阶段移民补偿补助费用兑付的主要依据。
(二)计税面积的认定。由于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元谋库区实际占用土地时间在2019年9月1日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等政策文件规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所占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税务部门认为:依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该项目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数据计税,如果认为实际占地面积与批复面积不符,则由元谋县税务局按照规定向元谋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复核认定申请”,以元谋县自然资源局对占地类型、占地面积的认定结果为计税依据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
(三)计税类别确定。经核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4月1日以林资许准〔2019〕158号批准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淹没区永久使用元谋县境内集体林地总面积870.970公顷(13,064.56亩),而《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规划使用元谋县境内林地8,061.28亩,草地5,345.89亩;元谋县国土资源局(现已改为元谋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规划使用元谋县境内集体林地总面积1,728.39亩,三者调查的林地面积不一致。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的规定。1.《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元谋县国土资源局(现已改为元谋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统计的林地口径与林业部门统计的林地口径不一致,导致林地面积不致;2.“草地”、“耕地”、“林地”属于同一层次地类的区划标准不一致;3.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做出《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淹没区建设项目(云南)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属三类调查和现地调查。综上所述,林业部门认为: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元谋库区(淹没区)使用林地面积应以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做出《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淹没区建设项目(云南)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调查的林地面积为准,即870.9704公顷(13,064.56亩)。同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为:由于土地勘测定界规程与林业部门勘测定界土地类别以及实际土地的地类和面积均存在较大差异。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建设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4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移民工作办公室认为,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耕地占用税应以自然资源部对乌东德水电站建设用地批复面积(即土地勘界数据)为依据。土地勘界数据是唯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为土地报批所必备的数据材料,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用地的依据。其中,土地勘界数据中农用地(应税面积)范围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