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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20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10-15 09:22: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和处置各种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确保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促进楚雄州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本州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非正常事件引发的、危害本州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州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州人民政府进行处置。特别重大的金融突发事件,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处置;重大和较大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国家有关部门、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进行处置。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协调统一、相互配合。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到的金融监管、人民银行、财政、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维护行政区域内金融和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  州人民政府成立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州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州长
  副组长:对口协助金融工作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政府新闻办、外汇管理局楚雄分局、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州法制局及事件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对成员单位的组成,州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情况和事件处置需要,适时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决定动员领导小组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况。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州级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州级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涉及突发事件相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1.3  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协助州应急委办公室督促、检查、指导州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和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处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修订的建议。
  (7)组织协调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州级有关部门职责
  2.2.1  州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并负责处理州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需动用州级财政资金,由州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2.2  州政府新闻办启动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搜集境内外舆论情况,做好宣传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新闻、网络媒体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有害信息。
  2.2.3  州公安局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2.4  州法制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2.3  州级金融管理部门职责
  2.3.1  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昆明中心支行、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2  外汇管理局楚雄分局及时启动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处理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3  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及时启动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4  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
  (5)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5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的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
  3.1.2  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
  3.1.3  州级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各金融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向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据此对行政区域内金融体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及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包括我州在内的多个州、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的州、市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州、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州内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州、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州级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Ⅰ 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州级有关部门和州级金融管理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5.1.2  州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召开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决定本预案的启动,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级的处置工作。
  5.1.3  必要时,由州应急委员会及时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云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州级有关部门和州级金融管理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5.2.2  州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召开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决定本预案的启动,积极配合云南省的处置工作。
  5.2.3  由州人民政府与事件所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或事件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州行政区域社会稳定工作。
  5.2.4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州级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指定协调机构,或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云南省人民政府。
  5.3  Ⅲ级响应
  5.3.1  响应程序
  (1)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州级有关部门和州级金融管理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2)州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召开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3)由州人民政府与事件所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或事件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
  5.3.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州级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各县、市应急委员会及州级有关金融部门应当迅速报告州应急委办公室,请求召开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本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4)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6)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州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3.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负责依据职责和权限,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社会公众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楚雄州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3.4  Ⅲ级响应流程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人民政府。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5.4.3  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州人民政府。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和甄别,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
  6.2.2  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
  6.2.3  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州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由其主管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州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楚雄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州级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必须有计算机数据备份。
  7.3.2  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数据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州级有关部门、州级金融管理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各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州级有关部门、州级金融管理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州级有关部门、州级金融管理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行业部门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