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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23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10-15 10:44: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和《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

(4)霍乱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县市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州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在我州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由《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等预案另行规定。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地方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州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成立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州政府秘书长、州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组成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州安监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爱卫会、州红十字会、州外事侨务办、州商务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交通局、州旅游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电信公司、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楚部队、武警楚雄支队等组成。

指挥部各组成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工作;组织采取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调查。

州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州卫生局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负责或参与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侦查。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州财政局保证必要的处突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购置与经费储备,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协调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安排本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与新闻媒体采访,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州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安监局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职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应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州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州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州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依授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周边国家通报情况;协调在楚外籍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协助州政府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

州台办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港澳台同胞的相关应急处理。

州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商务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协助州发展和改革委组织应急物资供应。

州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在必要情况下,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州科技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制订相应应急防治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协作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州交通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或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州旅游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人员的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在预警情况下,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性消毒和监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州农业局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

州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州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件地区和救援经过地区的气象资料;对可能引起灾害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及时报告并提出预警建议;为事件强度和播散风险预警级别的修正提供准确气象信息。

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等的生产。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昆明铁路局广通车务段、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协助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依法在火车站设置临时留验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楚部队负责驻楚部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楚雄支队组织指挥驻楚武警部队卫生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州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市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楚雄州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5.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做好疾病和健康监测。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监测工作。

2.5.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协助州卫生局组织实施全州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县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3.1 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联系单位(人)及通讯方式等。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发生经过、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的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及病例间相互关系,病例发生和死亡的时间、地点分布及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3.3.3.2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展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3.3.3 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24小时内上报。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示意图(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市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州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州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政府报经州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州卫生局组织对全州或重点县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州、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州、县市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县市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合格的标本,分送县市、州、省级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及县以下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县市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县市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 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应急处理的区域协作

(1) 以州级疾控、医疗救治体系为核心,辐射全州,按行政区域形成四个应急支援区域协作圈,以县市间政府协议形成固定的,相互支援、联动的应急处理中心协作。

全州应急处理区域协作圈建立规范见附件1。

(2)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按照事件地区最近县级应急力量→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力量→州级应急力量→中心协作圈州市级应急力量→省级应急力量→国家级应急力量的顺序逐级动员,调配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中心协作圈内中心城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在动员州级应急力量之前,优先向本协作圈内的事件地区就近提供现场、专业性和指导性救援。

4.4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组织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队伍,开展人员救治和疫情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评估组对事件的分级进行评定,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包括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旅行建议)、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州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州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应急处理

5.1 指导原则

现场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实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的原则。

5.2 现场处理的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根据事件级别的不同,实行分级管理。Ⅳ级现场处理由县级处突指挥机构负责;Ⅲ级现场处理由州级处突指挥机构负责;Ⅰ、Ⅱ级现场处理由省级处突指挥机构负责。

5.3 现场处理组织

接到较大事件的确认报告后,州卫生局根据现场服务需求的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州级或中心协作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专家指导组或应急队伍,携带必要的药品、物资、设备等赶赴现场或主要救治场所。首批应急队伍从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到抵达现场不超过24小时。

5.3.1 在现场指挥所下,可设立现场调查组(包括事件评估组)、临床救治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

5.3.1.1 现场调查组(事件评估组):负责调查、核实和判断事件类型和危害;采集标本,划定防控区域;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和可能伤害对象的追踪;组织对病例的访视、应急监测、现场消毒,消除现场危险因素等;完成现场调查报告。

5.3.1.2 临床救治医疗组:负责在现场建立临时医疗点,分类甄别、全力救治受害者,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安排受害者转运,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和留验措施;做好医疗点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严防交叉感染和污染。

5.3.1.3 检验组:负责现场病原分离和保存;负责可疑化学物质的现场快速分析,以及人体及外环境危害因素应急检测等,为事件初步确认提供实验室依据。

5.3.1.4 卫生监督组:负责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提供现场处理的相关卫生监督保障;依法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

5.3.1.5 心理指导工作组:负责向事件影响人群和应急人员提供群体或个体心理指导。

5.3.1.6 信息组: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每日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追踪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面的各类报道,为现场处置提供信息。

5.3.1.7 宣传组:组织事件现场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对外宣传报道。

5.3.1.8 后勤组和安全保卫组: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提供应急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保障;负责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现场封锁等。

5.3.2 现场指挥所建立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和应急队伍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

5.3.3 现场处理结束后,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州应急办存档。

5.3.4 事件地区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协助现场指挥所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应协助完成疫区封锁。

5.4 现场处置

5.4.1 现场防控工作按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因分析→制定具体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具体落实防控措施的基本程序进行。

5.4.2 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5.4.2.1 重大传染病疫情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①完成现症病人个案调查,迅速对调查结果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包括病例分布的年龄、性别、职业、地区,病例出现的时间分布、暴露史、潜伏期等,找到病例的共同特征。

②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病例分布情况,仔细搜寻可能存在的病例。

③对当地的水源、食物和蚊、蝇、鼠密度等环境进行调查了解。

(2)采样检验

规范采集足够的病人或外环境标本,妥善保存,运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定病原,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临时实验室。

(3)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明确病因,提出并组织实施疫情控制措施。

①现场疫区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划定传染病流行区域,宣布疫区范围,必要时可依法定程序实施疫区封锁。

②追踪、管理传染源:就地隔离治疗病人。就地设立集中医疗救治点,分别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必要时设固定车辆转运病人。由卫生、交通、民航、检疫等部门对已离开疫源地的传染源、携带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监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一个最长潜伏期。

③易感人群应急接种:对疫区周围人群采取针对性紧急疫苗接种,但应注意免疫接种禁忌症。

④外环境处理:疫点消毒;医院和医疗点的消毒隔离;严格消毒或焚烧医疗垃圾和病人呕吐物、排泄物;水源保护;强制性大面积灭蚊、蝇、鼠等。

⑤紧急措施: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⑥健康教育: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普及防病常识,提高人群自我保护能力。

5.4.2.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

疫情处置的关键是判明病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完成个案及入户调查,分析病例共同特征,确定统一的诊断标准;进行病例对照调查,分析共同暴露因素,形成病因假设。

(2)采样检验:采集并检验人群及外环境标本,证实病因。

(3)根据病因性质,按照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方案采取针对性医疗救治及现场控制措施。

5.4.2.3 重大食物中毒

(1)流行病学调查:完成病人、同餐进食者的调查及可疑食品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调查,包括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流程,食品制作人员的健康情况等。

(2)采样检验:对中毒发生现场可疑中毒食品采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集病人排泄物、血液样本,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和实验室检验。

(3)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查明食物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对中毒场所采取消毒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4.2.4 重大职业中毒

(1)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中毒开始时间、经过、毒物来源、特点、暴露情况、中毒症状等。

(2)采样检测:检测中毒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危害等,确定可疑毒物,判定事故类型。

(3)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结果,查明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切断污染源,封锁事故区,隔离污染区,防止毒物扩散,隔离、疏散、转送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4.3 现场防控所需人力、消杀药品、防控物资等用量由现场防控工作队(组)依据事件性质、防控区域、防控周期、现场环境特性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实行预算—决算制。

5.4.4 现场医疗救治按照《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预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医疗救治中应注意:

5.4.4.1 实施医疗救治时,首先要对事件受害者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重情况,搭建生命平台。

5.4.4.2 需转运治疗的受害者应分别在其胸前戴上代表病情轻重和特殊转运要求的统一标志牌。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按标志,根据病(伤)情由重到轻组织救治和转运。

5.4.4.3 现场医疗救治人员在完成病(伤)情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简要病历。对需要转运的受害者,应将病历复写联与检伤分类专用标志装入同一专用防水塑料袋中,封口后悬挂于受害者胸前或手腕上,由转运人员移交院内救治机构。所有现场救治病历在现场处理终止后,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5.4.4.4 在应急医疗队尚未到达事件现场前,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医务人员除转送受害者外,必须先行在事件现场设立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护工作。

5.4.5 现场应急处理时,不同应急队伍间的现场工作关系为:

5.4.5.1 在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以致病源传播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现场各应急队伍要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调查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但调查防控工作中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适宜救治。

5.4.5.2 在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现场各应急队伍要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的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但医疗救治工作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样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及事件原因调查工作,必须予以协助。

5.4.5.3 其它应急队伍应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协助医疗卫生应急队伍优先开展人员救治工作。

5.5 事件影响人群的现场救济和撤离程序

5.5.1 在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州人民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但采取隔离措施时,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向因实施疫区封锁、留验观察等强制措施而被限制行动自由的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帮助和生活救助,上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5.5.2 事件影响地区必须组织群众撤离时,仅在一个县级范围内由需撤离地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必须组织多县群众撤离时,由撤离县政府提出建议,经州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州级、县级和基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5.6 应急队伍的撤离

应急救援队伍,在完成相应应急救援工作任务后,经处突指挥机构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级→州级(周边协作圈)→县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

5.7 院内救治及受害者转院治疗

院内救治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经现场初步救治后,转移或转运到各级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救治,直至康复出院的应急处理阶段。院内救治也包括传染性疾病患者接受就地隔离、就地治疗,直至解除隔离的整个过程。

院内救治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收。按照就地、就近、有利原则组织。业务指挥由州卫生局负责;工作协调和经费保障由州处突指挥部或应急办负责;救济事项由州民政局负责。院内救治规范见附件3。

5.8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有外籍或港澳台人员遇险时,救援人员在积极进行救治或隔离控制时,应该立即报告事件地区县市处突指挥部(应急办)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初步落实受害者身份和医疗保险情况,将基本情况迅速以传真方式报告同级政府、上级政府外事部门(或港澳台办)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向现场指挥所和救援队伍负责人通报必要情况。应立即将重要人士、知名人士的基本情况同时向州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州卫生局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外事处和省卫生厅。

向遇险外籍人士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等外交事宜,一律由省外办按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处理。

5.9 通报与信息发布

(1)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州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上报省政府和省卫生厅,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处理相关事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授权后,新闻办公室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州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现状、应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5.10 应急反应终止

5.10.1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事件发生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停止发生。

(3)食物中毒已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5)省外及州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应由发生省及发生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解除。

(6)其他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及意外伤害、生物恐怖等突发公共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10.2 Ⅰ—Ⅱ级应急反应终止,由省处突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5.10.3 Ⅲ—Ⅳ级应急反应终止,由州处突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报告根据相应行政管理规定,由事件评估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终止后的评估总结,主要内容见附件6。

6.2 恢复事件地区基本秩序

6.2.1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秩序恢复工作在事件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突指挥部的直接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由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现场应急队伍与事件地区和事件影响地区群众通力合作完成。

6.2.2 恢复秩序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抓住时机、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目标是尽快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恢复事件地区和事件影响地区的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应急能力。

6.2.3 以事件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为主,州民政局和相应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合理的事件善后处理。包括组织对事件遇难者的妥善处理,对伤残者的救助。

6.2.4 以事件地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在州卫生局帮助下,尽快实现事件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由应急状态向常态服务的转变。

6.3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6.3.1 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政府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3.2 州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3 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3.4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6.4 社会救助与保险

6.4.1 各级医疗机构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就诊病人,应当及时接诊治疗,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就诊者中的特困、贫困人员,其医疗救治费用由事件地区政府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助基金解决。

6.4.2 全州以各级红十字会为基础,建立义务助残救助体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伤残、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服务。

6.4.3 州人民政府将逐渐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采集主要依靠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交通、公安、地震监测、气象监测等部门按报告网络的要求,规范收集、汇总、报告。

由州卫生局牵头建设州、县市、乡三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州级信息交换由州政府应急办组织和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机构之间要建立定期、规范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州、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州范围内建成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以楚雄州人民医院为依托建立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并与州级各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县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以楚雄州传染病医院(广通医院)为收治重点传染病的主要基地;各县市综合医院设立传染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3)化学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

以楚雄州人民医院为依托建立州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7.1.4 卫生监督体系

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州应急卫生队伍的种类和数量

a.医疗救治队伍:以楚雄州人民医院、楚雄州中医院、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为主,组建5支分别针对传染性事件和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群体职业中毒事件、群体化学品中毒事件的州级临床救治医疗队,每队不少于15人。

b.医疗救治转运队伍:由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组建2支州级转运医疗队,每队不少于2辆转运救护车并配备随车医护人员,至少有1队能承担烈性传染病患者的转运任务。

c.疫情处置队伍:州级组建5—10支,县市级组建3—5支常备应急队伍,由公共卫生、流行病学、消毒、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组成,每队不少于4人。

d.卫生监督队伍:州卫生监督机构分别组建3支卫生监督应急队,每队不少于3人,主要负责辖区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卫生监督任务。

e.专家评估组:由州卫生局负责在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挑选熟悉专业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专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评估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每组3—5人,主要负责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全面评估及现场评估。

各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原则组建本级有关队伍,负责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

州卫生局组建州级应急救援专家库,将包括应急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实验室检测、医疗转运队等相关专业在内的州级专家数据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对应急人员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每年组织1—2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战演练,评估培训效果。

演练前要明确演练目的,作好演练组织;演练后要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实事求是寻找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经费应纳入州级处突专项经费预算。

7.1.6 留验观察场所

州人民政府委托楚雄市人民政府利用现有资源,在楚雄市建立1—2个州级备用留验观察站;楚雄地区各铁路、公路客运站均应在相对封闭、易于管理的区域预先建立1个或1个以上,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暂时集中留验观察需要的隔离观察室。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

(1) 应急医疗卫生物资(简称应急物资)是应急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材料和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的总称。

(2)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州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专家分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三类制定《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州级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州发改委、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州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数量的计算原则和方法见附件4。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配置建议目录见附件5。

7.2.2 经费保障

州人民政府发改委、财政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发改委、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救援设备购置更新、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损耗补偿等经费,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州级处突通信保障由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统一协调负责,辖区内的各电信公司必须无条件地保证应急处理的通讯服务。交通保障由州交通局负责。

7.4 法律保障

州政府法制局、州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思路,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系统、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州处突指挥部、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州卫生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级医疗救治医院和州卫生监督所应设立24小时接警电话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安排专人值守。

7.6 预案准备和修订

7.6.1 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6.2 州卫生局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分别组织制定、修订全局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专业应急预案。

7.7 监督检查

(1) 州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2)州卫生局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应急处理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8 附则

8.1 本预案中有关名词的界定如下:

8.1.1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8.1.2 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8.1.3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8.1.4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1.5 动物传染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等。

8.1.6 事件发生地: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起源地。

8.1.7 事件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波及和影响区域。

8.1.8 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影响或威胁,而启动任一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地区。

8.1.9 事件受害者: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因素影响,而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

8.1.10 外籍人士: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的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1.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市、州和省级政府。

8.1.12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市、州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8.1.13 医疗卫生机构: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紧急(医疗)救援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8.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的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8.3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支援区域

协作机制建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效率,降低处置的风险和成本,根据应急处理中存量资源整合利用为主,增量资源适当补充为辅的原则,建立事件发生地周边协作圈和中心协作圈,以贯彻分级动员的应急处置原则。

二、县市和乡镇一级应打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在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和受害者转运方面,以距离最近和时间最快为基准,与周边县市、乡镇建立周边协作机制,形成以县级政府间协议形式固定的周边协作圈。

三、以州级疾控、医疗救治体系为核心,辐射全州,按行政区域形成四个应急支援区域协作圈,以县市间政府协议形成固定的,相互支援、联动的应急处理中心协作。

(一)以永仁、元谋县医院、元谋县中心血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互协作支援为依托,形成楚雄西北方向的第一救治协作圈和第一道传染性事件防疫屏障;

(二)以大姚、姚安、南华县医院、姚安县中心血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重点,形成楚雄以西地区的第二救治协作圈和传染性事件第二道防疫屏障;

(三)以武定、禄丰县医院、禄丰县中心血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重点,相互协作,形成楚雄东部协作圈和传染性事件防疫屏障;

(四)以楚雄市市级核心救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心血站为重点,形成重点支援双柏、牟定两个县的救治协作圈与传染性事件防疫屏障;

(五)以州级核心救治医院、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州中心血站为依托,形成面向全州的中心协作圈和传染性事件核心防疫屏障。

四、跨县区实施的救援工作,救援队伍和人员由事件地区处突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消耗物资和救援经费由事件地区政府负责如数补充、转移支付。

附件2

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告员

制度建立和管理规范

一、义务报告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环境,群众关系良好,生活工作稳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居民委员会和每个村民小组应聘用一名义务报告员。义务报告员均为兼任形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聘用,无固定工资和编制。

二、义务报告员负责及时向基层防保组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发生的可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性事件和其它可疑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帮助上级派出人员开展调查。

三、义务报告员不承担由于专业水平局限而漏报、错报的法律责任;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报告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义务报告员予以奖励。

四、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州的义务报告规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义务报告员和义务报告制度的管理及培训,执行义务报告员的奖惩,具体指导义务报告员工作;基层医疗机构防保组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负责与义务报告员建立定期联系,提供工作帮助和指导。

五、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义务报告员提供免费定期培训与报告奖励。报告奖励金额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标准,报州卫生局和州财政局同意后,全州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六、义务报告奖励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附件3

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院内

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一、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一)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受害者原则上一律在事件发生地具有隔离条件的县市、乡级医疗机构感染科(病区)隔离治疗;轻症患者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队建立家庭病床隔离治疗。

(二)传染性疾病和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的院内救治只能安排在符合消毒隔离条件的传染病院、传染病科或传染病隔离病区进行。

(三)必须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危重患者、特殊患者,必须在上级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组会诊后,经拟转医院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卫生局批准,并报同级政府处突指挥部同意,方可在严密防护监护条件下,由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和防护监护型救护车,按计划(规定时间、线路)组织转运。转运车辆和人员在完成转运任务后,必须到转达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返回。

二、非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一) 在事件地区或事件邻近地区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和主要设备能满足院内救治基本需要时,受害者院内救治应集中于上述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县市级医疗救治核心医院。

(二)基层医疗机构院内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在事件分层评估后,通过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科性、指导性救援就地解决。

(三)如县市级医疗救治机构的条件确实不能满足危重、专科应急救治需要时,经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组会诊,报经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受害者可以转往适宜的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四) 为保证救治的时效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重患者、特殊患者可以根据现场救援专家意见,在经现场处理病情初步稳定后,经现场指挥所和转入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附件4

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

储备数量基本计算方法

一、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人份用量(环境用量)×时间用量×事件规模需求×后援物资预计到达时间系数〕。

二、总体物资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人份用量(环境用量)×事件平均持续时间×事件最大规模需求×生产周期时间系数×事件影响范围指数〕。

三、第一时间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事件规模需求基数

(一)乡镇级以20人4小时的需求为基数;

(二)每支应急救援队伍以30人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三)县市级以30人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四)州级以50人2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四、边远地区、交通不发达地区基础储备数量的时间系数以州中心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的实际所需时间校正计算。

五、环境用量应根据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防疫要求,结合特殊地形、地貌、气候条件进行校正计算。

附件5

楚雄州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

装备配置建议目录

根据现场应急处理的基本任务要求,应急医疗队应配备的基本装备建议为:

一、医疗救治设备

○急救呼吸气囊(复苏球)套件和氧气面罩;

○铝合金高压医用氧气瓶(气瓶容量4L,充氧容量>720L);

○插管喉镜、气管导管及气管插管所需物品及诱导、肌松药物;

○便携式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体外心脏除颤起搏仪;

○便携式血液过滤仪;

○便携式心电图机;

○清创缝合手术包;

○舌钳、开口器、口咽通道;

○气管切开手术包、环甲膜穿刺包;

○一次性中心静脉置管套件;

○高压消毒锅;

○颈托、小夹板、绷带、消毒纱布等止血、固定材料;

○能满足4小时用量的止血、呼吸兴奋、循环支持、镇静止痛、消炎抗菌、特效解毒剂等急救用药;

○能满足4小时需求的扩容剂等输液药品;

○能满足4小时50人份救治需要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碘酒、酒精等消耗性医疗药品等。

二、卫生防疫设备

○现场快速检验设备;

○样品保存袋和取样工具;

○冰壶或保温器具;

○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资料采集袋;

○能满足4小时需要的特效解毒剂、预防药品或传染病特殊治疗药品;

○能满足4小时水源和环境消毒需要的消毒剂等。

三、卫生监督工作设备

○照相机、摄像机;

○取证工具等。

四、基本工作设备

○应急照明灯;

○工作帐篷;

○转运分类识别标签;

○防水应急救治病历卡和防水书写工具;

○五金工具套件。

五、基本个人防护设备

○头盔式照明灯;

○带反光条的应急救援工作服(防水、防寒);

○传染病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护鞋;

○防化服(带空气呼吸);

○信号标识等。

六、基本救援生活装备

○能满足全队3天应急救援需要的压缩干粮;

○能满足3天全队最低需要的饮用水。

附件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

一、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个处置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系统是否高效灵敏,报告系统是否及时规范,指挥系统是否协调统一,应急处理是否科学有效,后勤保障是否及时充分等。

二、对监测预警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点的数量和分布,监测时限,监测门诊漏报率,监测门诊就诊人数和就诊病人的病原分离率,监测数据分析的准确性,预警发布及时性,预警级别准确性。

三、 对应急准备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物资、经费、车辆等准备的充足程度,应急救援队伍到位情况,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情况等。

四、对应急救援各个环节执行情况的评估。

五、 对应急处理效果的评估。

六、 评估应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受害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