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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126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8-10-15 11:17: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1) 在本州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2) 发生在州外、省外,但对我州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州、市、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3) 跨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4) 其他需要由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 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环保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环境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州环保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州应急委提出成立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的建议,由州应急委决定成立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在州应急委的领导下,州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州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州领导小组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州环保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旅游局、气象局、外事侨务办、信息产业办,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楚雄分公司),解放军驻楚部队,武警楚雄支队,楚雄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州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州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和各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州应急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州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1)州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处置报告编制等。
  (2)州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3)州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州财政局和州发改委给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的支持。
  (5)州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州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
  (7)州信息产业办、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楚雄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8)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气象保障服务。
  2.1.3  现场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州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州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州领导小组一位副组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州环保局为抢险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进行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
  (2)医疗卫生救援组。州卫生局为医疗卫生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卫生、畜牧、环保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运输组。州交通局为交通运输组的召集单位,由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4)治安警戒组。州公安局为治安警戒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社会动员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组成社会动员组,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州发改委为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的召集单位,由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州信息产业办为应急通信的召集单位,由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组成生活保障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州政府新闻办为新闻报道组的召集单位,由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2)涉外工作组。州外事侨务办为涉外工作组的召集单位,由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办理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
  2.1.4  日常工作机构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州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全州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承担州领导小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技术支持单位
  州环境监测站、州气象台等专业技术单位为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单位。在州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应急监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1.6  专家咨询机构
  州领导小组根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组建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州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州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2.2  组织体系
  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和各县、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等共同构成(详见楚雄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框图)。
  3  信息收集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州环保局要积极开展对州内(外)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省外、有可能对我州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充分利用监测技术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因素。
  3.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各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转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在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由州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委和省环保局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省应急委和省环保局报告。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在事故等级初步确认后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州应急委和州环保局,由州应急委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情况报省应急委和省环保局,同时报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并向州政协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污染物质和浓度、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急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置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3  信息共享
  各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突发环境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相邻省、州、县、市,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州应急委报告省应急委后,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通报相邻省(区、市)。
  突发环境事件如涉及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时,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州外事侨务办,由州外事侨务办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下级人民政府、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程序报请州应急委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公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Ⅵ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并按照程序报请州应急委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2)州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预警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依次及时启动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一般情况下,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州应急委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应的下一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要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组织本县、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应急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等。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当地环保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可取得省、州专家系统的支持和省、州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督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州环保局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物质支援,指导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组织州环境监测站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县、市环境监测站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等。必要时应取得省、州级专家系统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5.3  现场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州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同时,派出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到达事发地后,要按照州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提出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报州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组织实施。
  5.4  应急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110、119、120或12369等有关单位,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当地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向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积极开展自救行动。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接到州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采取如下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环境监测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事故污染因子和污染程度及污染原因,提出应急措施;公安、消防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组织受灾人员安全疏散,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和治疗。
  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命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污染事故。
  5.5  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2)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4)波及其他县、市和地区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相互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5.6  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州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州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4)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动指示,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5)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州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7)向州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由州应急委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省、市通报情况;
  (8)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党委、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或指示。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州应急委逐级报告后,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相应上一级预案。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在按照相应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级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我州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逐级请示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7  应急环境监察报告
  应急环境监察书面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州领导小组提交。应急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应在监测样品送到试验室24小时内向州领导小组提交,特殊监测项目可适当延期提交。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监察报告和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置建议,报州领导小组审批后作出处置决定,或根据要求报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局作出决定。
  5.8  应急结束
  5.8.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5.8.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现场指挥部报州领导小组批准。
  (2)现场指挥部报州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4)应急结束后,州领导小组应根据省、州应急委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后期处置
  5.9.1  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市财政安排,州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级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9.2  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9.3  责任调查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4  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应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委备案,为今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5.10  宣传报道
  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政府形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规定,严肃宣传纪律,努力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具体事宜按照《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办理。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部门为全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队伍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应急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6.2  通信保障
  州信息产业办牵头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州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6.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牵头商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牵头商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各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县、市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州公安局牵头商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6.7  物资保障
  州发改委牵头商经委、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全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等的应急供应。
  6.8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处置所需经费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州应急委和州级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同时,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  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业务。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建设、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城市,可将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在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2  技术储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  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
  7.3  演习
  Ⅲ、Ⅳ级环境事件应急演习由州应急委组织实施。演习方案要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方能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演习以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目的。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环保局牵头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州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楚雄州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