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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8-0622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6-22 09:39:04 文  号:楚政通〔2018〕23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6-16 09:49:26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履行州人民政府职责,进一步提高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准备、会议组织、会议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决策性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利,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常务会议准备充分、组织有序、决策高效、执行有力,确保各项决策依法合规,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奋力推进彝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会议组成和召开时间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者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常务会议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各1位领导参加会议。

州委编办主任,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政府督查室主任、督查专员,州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州级发改、财政、审计、政策研究和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全程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按照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具体时间一般为每月5日、20日,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事项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下列事项必须上会: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三)财政预决算(草案)、州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州本级新增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和政府债务增减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全州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审定州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政策文件;

(六)讨论决定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议案和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或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扬奖惩等事项;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必须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州长认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列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一)属于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者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通过与有关副州长协调配合可以解决的事项;

(三)由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可以决定的事项;

(四)没有实质性内容、不涉及州人民政府具体权力义务的框架性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

(五)研究还不深不透的事项;

(六)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但尚未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的事项;

(七)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但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政府法制机构建议不上会讨论的事项;

(八)州长认为不宜上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以下议题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后,必须按照程序报州委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需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文件和决策事项;

(二)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三)全州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州本级新增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政府大额债务增减事项;

(六)州长认为需要提请州委或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前准备

第九条 加强会前准备工作。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严格实行议题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准备议题—提出议题—收集审核议题—安排议题—审定议题”5个环节,统筹协调、精心准备,严格把关、从严从实,确保依法合规,确保议题质量,确保决策效率。

议题准备:由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在认真调研、充分酝酿、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议题,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议题提出:各位政府领导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是否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符合上会条件的报州政府办公室统筹;各位副州长、秘书长可直接提出需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对规定之外确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由副州长或秘书长报州长确定。

议题收集审核:州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定期收集(原则上每周一收集),认真审核把关,建立议题库。议题审核除需符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电子文档):

(一)汇报材料(不超过2000字);

(二)需要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及其附件;

(三)议题审核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州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拟办意见、办公室领导意见、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审定意见);

(四)必须进行法律审查的,需有州政府法制部门法律审查意见;

(五)需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强调的问题及要求;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议题安排:州政府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从议题库中确定每次常务会议议题(一般每次10个左右),报秘书长审签,必要时报州长审签。每次常务会议前由秘书长向州长汇报议题和会议准备情况。除特殊情况外,议题和会议材料(电子文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常务会议议题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严格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议题,暂缓上会:

(一)提交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

(二)所需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达不到要求的议题;

(三)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提出的议题;

(四)议题涉及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宜安排上会的议题;

(五)州长决定暂不上会的议题。

第五章 会中决策

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程序。常务会议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有关人员汇报—有关部门补充汇报—部门和单位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其他政府领导发表意见—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楚雄军分区、州纪委州监委与会领导发表意见—州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发言要突出主题、言简意赅,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要避免草率决策,又要避免议而不决,确保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严肃认真做好汇报工作。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州长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重要问题不超过10分钟;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听取意见,坚持集体讨论,坚持州长负责制和末位表态制。对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主汇报和分管副州长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州长作出决策。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常务会议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讨论发言和决策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严谨准确,确保可追溯、可倒查;对讨论发言中的不同意见,也要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及时拟定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调研科负责起草,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签发。

第十六条 加大会议决策公开力度。邀请州内新闻媒体全程列席、公开报道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密和敏感议题除外;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州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报秘书长审核。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加大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力度。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抓好落实,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文件,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或变更执行的,应提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政府督查室要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列项督查、跟踪问效,办理情况及时向州长、分管副州长报告,并在下一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前在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严肃会议纪律。应参加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获准。由部门汇报议题的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不得顶替。常务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浏览手机,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打瞌睡,不得无故长时间离开会场,不得随意出入会场和提前离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摄像及上网,不得将涉密资料带离会场,不得私自将文件、图片上传互联网。

第十九条 严肃责任追究,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会前准备充分、会中组织有序、会后高效落实,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因工作不实、把关不严、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的,严肃追责、坚决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州人民政府有关常务会议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