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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3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11-01 10:45:34 文  号:
标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业务手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业务手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纳入云南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2)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

(3)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4)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5)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出公共场所云南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2)公共场所布局不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3)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4)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经营单位;

(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共场所不具备开业能力,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卫生许可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份

原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验原件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具体(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复印件

1份

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原件

■复印件

1份

6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验收合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7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

□原件

■复印件

1份

8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

□原件

■复印件

1份

9

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1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

■复印件

1份

11

授权委托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六、审批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件样本见附件1),证件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医疗机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申请条件:详见第四项。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者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立即形成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4.决定

(1)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检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审查量化表(见表2),对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表2 窗口经办人员审查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经营场所

审查是否具有本州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

书面检查企业营业执照

考核现场与营业执照一致

2

考核项目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书面检查申办材料及监督审查意见

根据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材料完整、齐全,与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要求一致

3

考核时限

审查各环节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查看各份文书时间

现场考核时间、整改时间、不符合项整改确认时间、监督审查意见上报时间符合规定

4

监督检查意见

现场考核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检查意见填写是否完整、明确,卫生监督员的签名是否齐全

书面检查

监督检查表格式规范、结论明确,相关记录有卫生监督员签名

5

审查资料

所有审查资料是否齐全

书面检查卫生监督员出具的监督意见

审查资料完整齐全

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是否在申请单位具有本州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核;

b)考核项目是否与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要求一致;

c)考核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考核结果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明确,是否有卫生监督员的签名;

d)若监督检查发现有需要整改的地方,申请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是否已经卫生监督员签名确认;

e)监督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监督检查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监督检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州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科室,对材料进行补正,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稽查科审查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稽查科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稽查科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出具“楚雄州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表”,报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所分管领导审核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审查后,由所分管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如下:

a)对稽查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应与稽查科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退回稽查科。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在收到监督检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将申请材料及法律文书装订存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表;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公开网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公开信息应包括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卫生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回复及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咨询

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进程查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为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进行在线办理、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县(市)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州卫计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

3.检查承担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4.检查人员条件

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单位情况审查。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由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负责。

对监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风险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要立即提出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检查承担机构

各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州级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人员条件

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检查量化表

实地检查量化表见表3。

表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总得分:___标化分___核定等级___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 号

项目

评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

无有效卫生许可证;不予评定等级。

2.亮证经营

2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不合格扣2分。

3.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2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不合格扣2分。

4.卫生管理制度

4

卫生管理制度齐全;不合格扣2分。

卫生管理制度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不合格扣2分。

5.自查记录

4

有自查记录;不合格扣4分。

每月至少自查一次;缺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6.卫生管理体系

6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不合格扣3分。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不合格扣3分。

7.体检培训

6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具备有效体检、培训证明;缺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8.个人卫生

4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及不佩戴饰物);不合格扣2分。

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洁净工作服;不合格扣2分。

9.检测报告

6

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不合格扣6分。

10.集中空调评价报告

6

持有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不合格扣6分。

11.集中空调管理档案

4

通风管道清洗资料;不合格扣1分。

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不合格扣1分。

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不合格扣1分。

空调系统竣工图;不合格扣1分。

12.客用化妆品

6

无过期产品;不合格扣6分。

产品标签标注齐全;缺一个标注扣2分,扣完为止。

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功能间卫生要求

13.消毒间

未设立专用密闭消毒间;不予评定等级。

消毒间不能正常使用;不予评定等级。

消毒间面积与接待能力不适应不予评定等级。

14.消毒间环境

2

消毒间环境不整洁扣1分。

有饮水机、制冰机、开水锅炉等杂物;扣1分。

15.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

未配置消毒所需水池;不予评定等级。

未配置高温消毒设备;不予评定等级。

16.消毒药品

4

无消毒药物;扣4分。

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扣2分。

17.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2

无消毒药物配比容器;扣2分。

18.非一次性拖鞋消毒

4

无非一次性拖鞋专用清洗消毒池(桶);扣2分。

无上下水设施;扣2分。

19.清洗消毒程序

6

清洗消毒程序不正确;扣6分。

20.客用饮具

4

清洗消毒后的客用饮具具有污迹;扣2分。

清洗消毒后的客用饮具有异味;扣2分

21.布草间

星级宾馆未设立专用布草间,普通旅社无密闭储存布草设施;不予评定等级

22.脏棉织品收集

4

未设置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扣4分。

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无明显标识;扣2分。

23.布草间环境

2

布草间环境不整洁;扣1分。

布草间存放杂物;扣1分。

24.保洁措施

4

消毒间未设立公共饮具保洁柜,无明显标识;扣1分。

布草间未设立棉织品等布草保洁柜,无明显标识;扣1分。

保洁柜存放杂物;扣1分。

公共用品用具未密闭存放;扣1分。

25.卫生间排风设备

4

卫生间无独立卫生间机械排风装置;扣4分。

26.卫生间环境

4

有积水;扣1分。

有积粪(尿垢);扣1分。

有蚊蝇,扣1分。

有异味;扣1分。

27.未配置卫生间的客房盥洗设施

2

未达到每8-15人设一个水龙头;扣0.5分。

淋浴室未达到每20-40人设一个水龙头;扣0.5分。

男卫生间未达到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扣0.5分。

女卫生间未达到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扣0.5分。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28.公共用品数量

4

公共用品数量未按实际需求量3倍以上配置;扣4分。

客房内未摆放安全套;扣2分。

29.一客一换

4

客用物品未一客一换;扣4分。

客用物品更换记录不齐全;扣2分。

30.自洗棉质品消毒

自洗棉质品(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未配备等消毒设施;不予评定等级。

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予评定等级。

设施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不相适应;不予评定等级。

31.棉织品清洗

4

无棉织品清洗消毒记录;扣4分。

无棉织品外送清洗消毒记录;扣4分

32.毛毯、棉(羽绒)被、枕芯等

2

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芯等未达到三个月内清洗消毒记录一次以上;扣2分。

无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芯等清洗消毒记录;扣1分。

33.客用棉织品

4

清洗消毒后的客用棉织品有毛发;扣2分。

清洗消毒后的客用棉织品有污迹;扣2分。

34.面盆、浴盆、恭桶

4

清洗消毒后的面盆有污迹;扣1分。

清洗消毒后的浴盆有污迹;扣1分。

清洗消毒后的恭桶有污迹;扣2分。

35.脸盆、脚盆

4

未配置卫生间的客房未按要求配置脸盆、脚盆;扣4分。

未按照每个床位配备脸盆、脚盆各一个;扣2分。

脸盆、脚盆无明显区分标记;扣2分。

36.清洁工具

6

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未按所清洁的部位明显区分;扣6分。

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有交叉污染;扣6分。

通风系统

37.机械通风装置

4

无机械通风装置;扣4分。

机械通风装置未能按要求使用或正常运转;扣4分。

过滤网、过滤器、机房等有积尘;扣1分。

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浓度不达标;扣1分。

开放式冷却塔未远离公众通道及设置有效隔挡设施;扣1分。

新风取风口为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扣1分。

总分128分 合理缺项项目共___分 应得分共___分

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______ 卫生监督人员(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6.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或随机检查等。

7.检查计划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年根据分类管理情况制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等。实地检查开展之前,检查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8.检查通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科室可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除外。

(三)抽样检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制定计划每年对公共场所清洗消毒效果进行采样监测。

(四)诚信档案

(五)分类监管

暂无

(六)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同实地检查依据。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公共场所的投诉举报工作。

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楚雄州内内公共场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医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处理。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楚雄州卫计委;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7.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8.处理跟踪程序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投诉、咨询受理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计生委上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附件2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楚州卫医送字(2017)第001号

送 达 文 书 名 称

《卫生许可证》

受送达人

XXX单位

送达地点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卫计委窗口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 达 人

送达时间

受送达人

签收

备 注

送达机关:楚雄州卫计委

2017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