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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4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11-01 10:47:57 文  号:
标 题: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供水范围超出所在县(市)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选址符合要求;

3)有适应生产的场所、设备及人员,并有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场所、设备及人员不符合要求。

二、办理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受理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供水范围超出所在县(市)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并主管楚雄州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5.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6.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8.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9.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10.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1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申请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原件

纸质

1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

纸质

1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

1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5

厂区位置示意图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6

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7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包括管材、管件、滤料等的卫生许可批件

复印件

纸质

1

8

消毒剂、水处理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批件

原件

纸质

1

9

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有效消毒剂、水处理剂和水质(包括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检验报告

原件

纸质

1

10

供水工艺流程、净水消毒工艺流程及简述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11

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原件

纸质

1

12

卫生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原件

纸质

1

13

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及自检情况等)

原件

纸质

1

14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合格证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约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四年。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