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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8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11-01 11:02:51 文  号:
标 题: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经营地址位于楚雄州区域内;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经营地址位于楚雄州区域外;

2)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不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对楚雄州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机构进行初审。报省级核准后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项目登记。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根据床位及戒毒医疗服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师、护士、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安、工勤人员。

2.医师资格

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

(2)现阶段正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以外专业的医师,其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不应少于3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下同)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考核合格;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护士资格

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护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医技人员资格

(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疗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权。

(4)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5)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配备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戒毒病区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原件

纸质

1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原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申请变更登记(原因、项目、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原件

纸质

1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验原件收复印件

5

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

纸质

1

7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施工验收报告(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原件

纸质

1

8

医疗机构各科室医务人员名单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书合同的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验原件收复印件

9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10

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验原件收复印件

11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

1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现场申请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医疗机构。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检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对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核准通过后,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项目登记。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