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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22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11-01 11:08:39 文  号:
标 题: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

1)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的许可;

2)楚雄州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许可。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不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2)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

(1)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3)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的许可;楚雄州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许可。并负责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具备: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置平面图(包括专项技术服务详细布局平面图)

原件

纸质

1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岗位规章制度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制定的制度(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母婴保健管理委员会》、转诊制度、会诊制度、告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追踪监测(回访)制度等)

原件

纸质

1

5

各项目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

纸质

1

6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

1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约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取得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服务项目发生变动的需要进行变更注册;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延续注册。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