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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23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11-01 11:10:21 文  号:
标 题: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业务手册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业务手册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项目的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属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管辖范围内;

2)法律法规理论考试合格;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

4)年龄要求:一般为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管辖范围内的;

2)法律法规理论考试不合格的;

3)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的;

4)年龄不符合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一)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人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单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个人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接生员证》)后,方可开展批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项目的人员资格认定。并负责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属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管辖范围内;

(2)法律法规理论考试合格;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

(4)年龄要求:一般为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属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管辖范围内的;

(2)法律法规理论考试不合格的;

(3)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的;

(4)年龄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楚雄州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2张半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原件

□复印件

2份

一张贴申请表,一张用圆珠笔注明单位及姓名

3

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

5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

6

授权委托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非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六、审批证件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资格证书》(证件样本见附件1),有效期:三年。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项目的人员。

申请条件:详见第四项。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者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立即形成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具体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4.决定

(1)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对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按照审查量化表(见表2)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表2 窗口经办人员审查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考核项目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书面检查申办材料

根据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材料完整、齐全

2

考核时限

审查各环节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查看考试材料

考试是否合格

3

审查资料

所有审查资料是否齐全

书面检查各个环节的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资料完整齐全

(2)稽查科审查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稽查科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稽查科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出具“楚雄州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表”,报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所分管领导审核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审查后,由所分管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如下:

a)对稽查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应与稽查科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退回稽查科。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在收到监督检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在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将申请材料及法律文书装订存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受理决定书;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公开网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公开信息应包括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回复及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咨询

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进程查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为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进行在线办理、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规划;(三)培训、考核技术服务人员;(四)审批技术服务执业资格;(五)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适宜技术;(六)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县(市)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州卫计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机构人员资格认定申请。

3.检查承担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4.检查人员条件

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楚雄州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

6.组织检查人员(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相关县(市)卫生监督员。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依据

同书面检查。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由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负责

对监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风险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要立即提出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检查承担机构

各县市卫计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由州所发证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人员条件

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检查量化表

6.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或随机检查等。

7.检查计划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年根据分类管理情况制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等。实地检查开展之前,检查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8.检查通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科室可提前通知被检查医疗机构,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除外。

(三)抽样检查

(四)诚信档案

(五)分类监管

(六)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同实地检查依据。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医疗机构、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楚雄州内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医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处理。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楚雄州卫计委;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7.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8.处理跟踪程序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投诉、咨询受理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计生委上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

附件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资格证书》样本

附件2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送 达 文 书 名 称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资格证书》

受送达人

XXX

送达地点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卫计委窗口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 达 人

送达时间

受送达人

签收

备 注

送达机关:楚雄州卫计委

2017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