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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029014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0-29 10:48:37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放罚〔2021〕002号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放罚〔2021〕002号

文号:楚州卫放罚〔2021〕002号

被处罚人:禄丰康宁医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346705673Y;法定代表人:李*国;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524****316;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CT机机房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及放射诊疗设备CT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六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的规定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