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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029016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10-29 10:50:37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消罚〕1号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楚州卫〔消罚〕1号

文号:楚州卫〔消罚〕1号

被处罚人: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3945655X3;地址: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联系电话:0878-3391***;法定代表人:曾*华;性别:女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一是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店铺名:Sylvapur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大麻叶净颜保湿面膜”产品,在网页广告宣传该产品具备“消炎”功能,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二是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店铺名:Sylvapur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大麻叶净颜保湿面膜”产品,是委托南京三盾药业有限公司按照《一次性使用的卫生用品》GB15979进行生产的以面膜为载体的抗抑菌制剂,但是公司只有抗抑菌制剂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申请表,不能提供完整的“大麻叶净颜保湿抑菌液”面膜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及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