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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xzxfzd-/2023-0717001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消防支队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成文日期: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州、县( 市) 二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部门规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1. 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火灾规律、特点。在火灾多发季节,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根据“ 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确认检查对象。2. 监督检查。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确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3. 出具检查意见。出具监督检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并出具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理。4. 送达阶段。送达法律文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 号公告)其他共性责任详见“ 共性责任” 部分。

 

 

 

 

 

 1. 受理咨询或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电话号码:(0878)3389117, (0878)3398360,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2. 纪委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 电话号码:(0878)3399019;3. 信函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察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邮政编码:67500;4. 网站: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务网(http://www.yn119.gov.cn ),办事大厅,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内部分工, 主要由场所所在地县(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