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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2020-0909002 公开目录:州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04-06-30 15:19:21 文  号:楚地税一字〔2004〕12号
标 题: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州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省地税局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州对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月经营收入或者一次临时代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以及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暂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我州统一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产品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不再分商品零售和批发),按商品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房地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7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对其他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按省局补充规定附表所确定的比例执行。

四、我州对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办法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必须按月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月缴纳印花税。对按月缴纳印花税数额较小且纳税较频繁的,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征管手续,经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实行按季或一年一次集中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一律开具工商税收缴款书或通用完税证,不再要求纳税人完成购花、贴花和注销等工作。

六、本通知所需附表除另有规定外,由各县(市)依样自行印制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楚雄州印花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楚地税三字[1998]03号)同时废止。

八、各县(市)接文后,要认真组织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州局报告。